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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村(均系自报信息)。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水西门大街桥头西南角,趁被害人赵某某酒醉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一只棕色单肩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400元及白色苹果无线耳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04元)。

2020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被盗耳机和405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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