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湖中央广场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廖某某放在上址石凳上的棕色单肩包一个,内有华为Mate 10手机(内存128G)一台及充电宝两个。窃后,被告人叶某某将上述手机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华为Mate 10手机,价值人民币1108元;上述单肩包、充电宝等物品按规定均不予鉴定。

2020年1月17日15时55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湖中央广场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被害人顾某某放在上址石凳上的粉红色单肩包一个,内有苹果7 Plus手机(内存128G)一台及充电宝、化妆品等物。窃后,被告人叶某某将上述手机销赃。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苹果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714元;上述单肩包、充电宝等物品按规定均不予鉴定。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世纪酒店广场处,乘被害人邓某某在跳舞没有注意之间,窃得其放在地上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金色小米手机一台、40余元零钱及钥匙、社保卡等物。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58元。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乐善亭便利店门口,乘被害人孔某某不注意之机,盗窃其放在上述便利店门口桌子上的单肩包(内有现金56元及兰蔻口红一支),被被害人孔某某及时发现。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孔某某上述被盗的单肩包价值人民币40元,兰蔻唇膏价值人民币216元。后民警在上述便利店外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并从其裤袋搜获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小米手机一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小米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724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