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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4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5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在义乌市**街道、**街道等地,以液压钳剪断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8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底至2019年年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独自至义乌市**街道**街**号前,采用液压钳剪断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的军绿色美虎牌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独自至义乌市**街道**小区**栋**号前,采用液压钳剪断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450元人民币的绿色五星牌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独自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号**单元**店前,采用液压钳剪断链条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350元人民币的绿色美虎牌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在义乌市**街道**公园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从其随身处查扣涉案赃物绿色的美虎三轮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现涉案赃物绿色的美虎三轮车一辆、绿色五星牌三轮车一辆已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包某某、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龚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吴树青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联系电话:178******** ;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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