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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62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地及住所地**路**弄**号**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7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7日、12日、15日、17日,被告人叶某某五次至**路**号**层的**店内,采用多拿商品少扫码付款的方式,窃得该店内**酒、**洗面霜、**口罩等物。经鉴定,部分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40余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证实上述盗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民警从上海**公司调取到被盗商品汇总表5页以及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采用多拿商品少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物品及被窃物品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录像截图及其说明,证实民警从上海**公司调取到监控录像光盘片1张,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盗窃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部分赃物的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到部分赃物并发还上海**公司。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窃物品的价值情况。

6.谅解书,证实上海**公司已收到被告人叶某某的全额补单金额并对叶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相关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8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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