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虎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美团外卖送餐员被害人马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56元的一份华莱士餐盗走。
2.2020年5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美团外卖送餐员被害人于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15.5元的一份麻酱鸡丝拉面盗走。
3.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永信小区,将虎林市饿了么外卖送餐员被害人张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40元的一份麻辣烫盗走。
4.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美团外卖送餐员被害人马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14元的一份大饭包套餐盗走。
5.2020年5月1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饿了么外卖送餐员被害人陈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24.8元一份外卖盗走,内有一个鸡翅尖、三个麻辣鸭珍。
6.2020年5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东方佳苑小区,将虎林市饿了么外卖送餐员被害人李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14元的和记馅饼配送餐盗走。
7.2020年5月30日19时25分,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饿了么外卖送餐员被害人杨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34元的两份外卖盗走,包括火鸟清香面馆的大小凉拌面各一份、干豆腐一份、卤蛋4个。
8.2020年6月2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小区,将虎林市美团外卖送餐员被害人谭某某车内价值人民币94元的外卖盗走,包括尹大叔拌饭、五爷拌面和两份鸡排饭。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盗窃8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2.3元。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日19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摩托车(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 被害人马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容舟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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