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叶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叶某某因被其务工单位即长沙市雨花区**网吧辞退,对此心生不满,遂分别于同年5月3日4时45分许、4日6时13分许、15日4时47分许,窜入该网吧仓库内,并采取用钥匙套开铁皮柜锁偷取柜内香烟的方式,共盗得价值人民币2183.6元的黄盒硬芙蓉王香烟十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卷烟配送单等书证;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险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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