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11月23号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路**号,农民。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陕西省**院**楼**期间,发现隔壁二十病房被害人邓某某正在病床熟睡,床上放有一女士挎包(内有手机两部,现金800元,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叶某某随将包盗走逃离现场,被害人邓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后叶某某被抓获。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手机进行估价,被盗手机价值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现场图;6、价格鉴定结论书;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2月10日
附: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