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清华苑小区4幢2单元楼下,用手将电动车龙头盖板拆下后将里面电线拉出,随后采取将电线交叉打火的方法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2元的灰绿相间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发燃后盗走。之后,叶某某将该电动车归自己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同心苑A区16幢八单元楼下,采取相同方法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84元的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燃后盗走。次日,其将盗窃的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将所获赃款用于生活耗用。

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同心苑A区14幢楼下,采取相同方法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84元的红色申迅牌两轮电动车发燃后盗走。次日,其将盗窃的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将所获赃款用于生活耗用。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20元。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220号渝西风情街安置房大门处被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购车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萍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