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捕前住辽阳县**镇**,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2时左右,被告人叶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正德商城南门附近盗窃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2020年4月2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600元人民币。
2020年元旦左右,叶某某先后三次窜至鞍山市立山区灵山铁塔公司院内盗窃废铁360斤左右,2020年5月18日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废铁价值55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初,叶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正德商城西门附近盗窃一辆白色两轮电瓶车,2020年3月23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13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7日下午3时左右,叶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二建市场大成烤刷店附近盗窃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2020年3月16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三轮车价值4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6日8时左右,叶某某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正德商城东门附近盗窃一个电火锅,2020年3月23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火锅价值 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个人档;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王某丙、张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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