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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1日,叶某某窜至金沙县茶园镇敦丰社区苏**家中,以为苏**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让苏**提交身份证和手机。在趁苏**不注意的情况下,采用更改支付宝密码方式,在苏**的手机上,将苏**的支付宝绑定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4305)内的8600元钱通过苏**的支付宝(1874**30)转到自己掌管的用李显洁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户(172**@qq.com)上,后叶某某将这盗窃来的8600元转到其它账户用于还款及生活消费。

2020年8月4日,叶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以为廖**办理信用卡为由,使用自己的QQ号和廖**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申请一个新支付宝账号。2020年8月5日叶琴通过登录该支付宝账号将廖**银行卡内的1500元钱分三次转到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号内,盗窃来的1500元钱叶某某用于生活消费。

2020年8月6日13时许,叶某某窜至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以为裴**办理信用卡为由,获取裴**丈夫胡*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使用自己的QQ号申请支付宝账号,绑定胡*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2020年8月9日,叶某某回到遵义后登录该支付宝账号,将胡*银行卡内的3700元钱转到该支付宝账号的余额内,因支付宝“风险控制”原因未能将3700元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李显洁证言;3.被害人陈述:廖**、苏**等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实施盗窃,盗窃既遂 10100元,盗窃未遂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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