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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031989********,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门**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来到雁塔区电子一路电子商城盟跃手机店内将店主徐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荣耀V30PRO8G+256G价值人民币2400元。2020年7月30日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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