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工地,用2个水泥袋各装了30个金属扣被巡逻的林某某发现,被告人叶某某遂拿起其中一袋装有30个金属扣的水泥袋逃走,将另外一袋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盗的60个金属扣价值人民币342元。
2、2019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骑电动车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工地,用水泥袋盗走工地上的50个金属扣。经鉴定,被盗的金属扣价值人民币285元。
3、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再次骑电动车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工地盗走25个金属扣。当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又来到该工地,使用水泥袋装了25个金属扣准备离开时被王某某发现,被告人叶某某将金属扣丢弃在现场并逃跑,后在**酒店旁的桥下被王某某抓住,被告人叶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50个金属扣价值人民币285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再扣作案用电动车一部;2.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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