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叶宜亮,曾用名叶细吉,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美**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宜亮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叶宜亮在本市福田区**村**栋二楼连廊处,盗窃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被害人自述2019年11月以1800元购买,2020年6月更换一块1800元人民币的电池)。
2、2020年9月14日10时36分许,被告人叶宜亮在本市福田区福华路******正门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7元)。
2020年10月9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将被告人叶宜亮抓获,现场查获其所骑行的上述张某某的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帽子;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文书,被害人提交的购车证明等书面材料,视频研判通报,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张某某过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宜亮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录像;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视频和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宜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宜亮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宜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叶宜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宜亮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裔
检察官助理 林心颖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宜亮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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