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30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5时38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街西行200米路南事诚网吧上网时,乘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将张某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蓝色VIVO手机盗窃,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03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叶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景辉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