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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1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9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7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4日间,被告人叶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镇等地,盗窃作案4次,窃得被害人汪某甲、沈某某、汪某乙、钱某某家门口的石磨、石墩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0元。

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甲、沈某某、汪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叶某某(电话1894995****)现居原住处;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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