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附**号,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4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互助路8号附8号“麦田电竞”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男,24岁)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威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票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在案的物品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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