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号,现住该址,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2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逮捕,同年5月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10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3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正月底的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用梯子从被害人谭某某家二楼进入,并从被害人谭某某家盗走DVD机一台、音响一对和人民币一百多元。

二、2016年4月2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又用梯子攀爬进入被害人谭某某将其家中的DVD碟机盗走。

三、2016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又用梯子攀爬进入被害人谭某某家进行盗窃,但是由于在被害人谭某某家没有找到值钱的物品而退出。

四、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从被害人颜某某楼南面的厕所爬上二楼阳台,再从阳台进入二楼,从二楼大厅的电视柜处盗窃DVD机1台,抽屉里盗窃光碟6张,在二楼房间盗窃人民币纸币、硬币30若干。

五、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使用竹梯从地面爬上被害人陈某某家二楼阳台,再从阳台门进入二楼,从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叶某甲房间的衣柜内盗窃2瓶第八代五粮液和1瓶洋酒。

六、2020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再次想通过竹梯爬上被害人陈某某家阳台,并用一把开口扳手意图撬开被害人陈某某二楼阳台的门,因门从内反锁,其未能得逞,后被事主发现后逃跑,躲藏在一个厕所内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被盗的巨高牌DVD碟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0元;被害人颜某某被盗的步步高DVD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00元,VCD光碟的价值为人民币18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两瓶五粮液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2560元。综上,被告人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合计2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