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叶某某到贺州市八步区**小区**单元**号房间将李某某房间里规格为1.5、2.5、4.0平方的电线、网线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4229元。之后,被告人叶某某又到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将周某某房间里规格为1.5、2.5、4.0、6.0、10.0平方的电线及网线等物品盗走,价值为人民币3372元。
2、 2020年5月1 7日,被告人叶某某到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将蒋某某房间里规格为1.5、2.5、4.0、6.0平方的电线盗走,价值人民币约3000多元。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到贺州市八步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将张某某房间里规格为1.5、2.5、4.0、6.0平方的电线盗走,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某作案3次,将所盗部分电线销赃给朱某某,得款人民币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抓获了被告人叶某某,已将部分被盗的电线追缴扣押(40斤),所扣押的电线经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为854元。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6.价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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