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梧州市万某某大学路一中门口左侧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该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车牌号:梧州0038912,车架号:L5XDE12F3J6922547,电机号:10ZW6069312YEJ0398Z14)盗走,后开回藤县**镇**村**里**号的家中使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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