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得手后销赃得款。被害人谭某某被盗电动车无法核价。
同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正门献血车旁边,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金丝猴牌电动车,得手后销赃得款。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18元。
同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公寓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得手后销赃得款。经鉴定,被害人席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
同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号**火锅店旁,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得手后销赃得款。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电动车无法核价。
同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的**炸鸡店的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得手后销赃得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9元;
同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北面停车场路边公厕旁的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色台铃牌电动车,后以24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8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起获被害人余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其余被盗电动车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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