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因经济困难在青田县****店内偷偷使用被害人朱某某手机,然后将朱某某手机内的支付宝花呗通过扫码方式盗刷到自己的支付宝内,共计盗刷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时,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归还至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归案经过、支付宝还款转账截图、叶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支付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补充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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