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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日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毒瘾发作,遂来到雷州市雷城西门街颜某某一间二房一厅的租住宅伺机盗窃。叶某某敲门试探家中是否有人,当时正在颜某某家的陈某某给叶某某开门,颜某某在卧室睡觉。叶某某借故与陈某某在客房中玩。趁陈某某不注意,叶某某从客厅找到一只四角胶凳和一条红色纤维绳。然后叶某某踏上胶凳并打开房门的摇尾窗,双手抓着纤维绳的两端,将纤维绳从摇尾窗放到房门后面,扣住门后的锁柄来回拉动将门锁拉开。叶某某进入颜某某卧室后,将颜某某放在床上的钱包里的1850元盗走。赃款已被叶某某用于吸毒花光。

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上述盗窃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1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检察卷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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