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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铁剪、铁撬窜到珠海唐家湾镇金鼎**楼4楼,先后剪断406房、404房、401房的不锈钢防盗网,爬窗入户实施盗窃。被告人叶某某在406房内盗窃了被害人丁某某的单反佳能EOS 6D Mark II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0700元);在404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黄金项链 1条(价值人民币1807元)、金手链1条、金耳环1对、旧手机2部; 在401房内,被告人叶某某撬开保险柜,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8600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物佳能相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报告;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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