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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季华金品附近,趁被害人何某某醉酒之际,将其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销赃给苏某某。2020年1月15日,民警在苏某某处查获该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26元。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大街坑边村石龟冲39号品格公寓203房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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