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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社区**。2014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送快递至金寨县丝织二厂的时候,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桂某某停放在原丝织二厂家属楼楼下的金城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686元。

案发后,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叶某某被金寨县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价值368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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