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62000********,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乡**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地区“天堂超市旗舰店”酒吧内,窃取杨某某(女,29岁,内蒙古自治区人)的iPhoneXmax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700元)一部。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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