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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正和中州13栋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袁某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同年10月1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豪逸御华庭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代某琴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3、同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民生路90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4、同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民生路90号3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5、同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名人公馆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6、同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窜至我市石某某区华力路1栋201房楼下,盗窃被害人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1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石某某区振业摩托车行进行销赃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其他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及视听资料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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