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其本人取得的位于港北区**镇**村1林班21小班范围内的巨尾桉树。经鉴定,叶某某砍伐林木的面积为1.5亩,砍伐林木的蓄积为12.15立方米,出材量为10.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村委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马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森丰林业设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