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购买了钟某某种植于**林场东岭(也称“麻疯岭”)南面的桉树。同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民工砍伐了上述地点的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现场位于**林场1林班51小班内,砍伐蓄积量为16.58立方米。经覃某某林业局核查,涉案地点为**林场的林地,性质为一般林地。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平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地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97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