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7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小区**号楼**室,农民。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未执行),2020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陕C**(陕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位于宝鸡市陈某区**镇的**厂**区内倒车卸煤时,因疏于观察,将从其车后方经过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该车左后轮在张某某胸部、头部碾压,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腔脏器毁坏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宝鸡市第二中医医院急救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尿检报告单;5.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违反注意规定,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丽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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