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外号叫“亚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是贩卖毒品的,仍然在2019年12月4日中午,帮“亚某某”将500元共1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门路边与吸毒人员杨某某进行交易。
2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再次帮“亚某某”将600元共1.2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门路边与吸毒人员杨某某进行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帮助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