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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外号叫“亚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是贩卖毒品的,仍然在2019年12月4日中午,帮“亚某某”将500元共1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门路边与吸毒人员杨某某进行交易。

2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叶某某再次帮“亚某某”将600元共1.2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市场**门路边与吸毒人员杨某某进行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帮助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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