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叶军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561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村**路**弄**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路**幢**室。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6月、2012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20年2月被嵊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转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叶军军在本区沈家门街道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日傍晚,被告人叶军军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海底隧道滨港路隧道口,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走停放在该隧道口的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元)。
2、2020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叶军军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海底隧道鲁家峙方向隧道出口,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走停放在该处的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0元)。
3、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军军翻窗进入本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号**快餐店,窃取该快餐店柜台内的人民币32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叶军军在本区沈家门街道东极村便民服务站被民警抓获。涉案的2辆自行车及从被告人叶军军处扣押的人民币134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1把;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军军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军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军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杰
检察官助理:沈诗超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军军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