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云南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村委**村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仁县城往莲池方向行驶,0时30分,当车行驶至羊溪道岔路口时,被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叶某某带至永仁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静脉血液封装送检。经鉴定,案发时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等;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永仁县**乡**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314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光盘2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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