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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叶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在政和县城关东门一饭店吃饭饮酒。19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城关往铁山镇江上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稻香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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