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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桂B****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线由**县往**市方向行驶,至国道**线**KM+**M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韦某某驾驶的桂B****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搭乘李某某)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韦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5日,鹿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叶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叶复参,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思荣村六阳屯30号之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复参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叶复参驾驶桂B5785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3线由鹿某某往荔浦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23线887KM+640M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韦恩华驾驶的桂BPG89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搭乘李慧芳)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慧芳当场死亡、韦恩华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5日,鹿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叶复参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韦恩华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李慧芳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复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叶复参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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