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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曾用名小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关岭自治县**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工作人员(合同聘用制),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关岭自治县**镇**路**号。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2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院批准逮捕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于2018年8月受聘于关岭自治县**办工作,同年10月10日,受两违办负责人的安排担任*****队长,主要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工作。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叶某利用其两违办****队长的身份,先后多次索要或以借为名索取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利用其******大队队长的身份,以“借款”为名向违建户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9日,叶某再次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 2000元。

二、2019年7月至8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利用其********队长的身份,以“借款”为名向违建户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次日,叶宏再次以“借款”为名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三、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叶某利用其*********队长的身份,以为周某某的违法建筑提供保护为由,向周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同月5日、同年12月2日,叶宏先后两次要求周某某将钱款送至指定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查询比对情况说明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县办发2012〕48号文件、劳动合同、关岭县“两违”办协管人员工资发放清册、会议记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受聘于关岭自治县****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阳利

检察官助理 邢志娴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散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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