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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叶某某,小名“**”,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8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叶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的父亲叶某甲在西平县**乡**庄220千伏变电站阻扰项目部施工时因自身疾病死亡,被告人叶某某得到消息回家后,在叶某乙、叶某丙(均已起诉)等人组织下,为让项目部赔钱,采取聚众打砸变电站项目部办公室,用水晶棺围堵项目部大门、到西平县委门口打横幅、穿孝衣、围堵大门的形式,给政府部门及驻马店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施压,强行向项目部索要了叶某甲死亡赔偿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照片、叶某乙等人的起诉书复印件、**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丁、叶某戊、叶甲甲、叶某乙、叶某丙、叶甲乙、叶甲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王某甲某某、某甲、郭某甲某某、某某、叶甲丁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戊某某、某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甲、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李某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要挟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拥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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