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原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科技有限公司同事,2019年9月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10月25日晚,叶某某与何某甲在酒店开房期间,何某甲的膝盖顶到了叶某某的生殖器。叶某某想到自己欠了很多的网上贷款,遂产生以受伤治疗为名诈骗何某甲的想法。当晚,叶某某即谎称做检查和做手术需要6到7万元,何某甲即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叶某某,并由叶某某操作何某甲的手机从花呗中借款2400元转到叶某某的账户。此后,叶某某在其生殖器并无大碍,并未实际到医院检查、治疗,多次谎称去医院检查、做手术、做化疗,向何某甲要钱,累计人民币171022元。2019年11月下旬开始,叶某某仍不断以治疗为由向何某甲要钱,并谎称自己可能丧失性功能和生育能力,其家人要找何某甲的家人闹事,继续向何某甲要钱,何某甲无奈之下将事情告诉家人,其家人即报警。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交易记录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叶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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