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新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镇**村委会**村**队**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叶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的恋爱关系破裂分手后而断绝联系。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害人曹某某的男朋友司某某因被告人叶某某不断骚扰被害人而发出短信进行制止。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司某某联系后并向其发送被害人曹某某裸体不雅照片。被害人曹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被迫与被告人叶某某恢复联系,被以删除恋爱期间的裸照为由索要恋爱期间的花费共计39840元。被害人曹某某在双方协商同意先支付现金10000元后报警。随后,被害人曹某某到被告人叶某某指定的地点支付现金10000元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叶某某的涉案手机1部、现金10000元。案发后,涉案现金1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曹某某,其后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作案工具(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叶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电子数据光碟3个;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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