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上午,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孙某某家中,被告人叶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口角争执,后叶某某用家里存放喷洒小菜的农药投放在豆瓣酱和醋瓶里,后逃跑至彝良后家,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投放在豆瓣酱和醋瓶里的成分均被检测出毒死蜱和啶虫脒的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4.相关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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