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泰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温某甲因感情纠纷在永泰县****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殴打。其间,被告人叶某某持弹簧刀向被害人温某甲左大腿后侧刺了一刀,造成被害人温某甲腿部受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温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温某甲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温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温某乙、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连光

检察官助理 张  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街**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