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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40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于2013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与前妻赵某某因感情琐事发生纠纷,后赵某某叫来被害人谭某某帮忙。当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谭某某赶到温岭市横峰街道**村**栋**号出租房与被告人叶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争打,后被告人叶某某用一把钩针捅伤被害人谭某某胸部及背部,致被害人谭某某心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伤势已达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前科查询说明、证人赵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新福 陈舒静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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