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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2011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2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在本县福应街道东门街老人协会内,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因充电纠纷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叶某某致朱某甲摔倒在地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0日,在前罪刑满释放当日,被告人叶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例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徐某某、朱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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