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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寮步镇****路***号**楼**包装厂车间工作期间,怀疑同事被害人罗某某在其碗里下了东西,感觉喉咙不舒服,越想越生气,随后在车间拿了一条铝模打了罗某某头部一下,致罗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叶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铝条,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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