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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身份证号码:36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上午8时许在乐平市众埠镇新屋村,被害人王某某因被告人叶某某家的牛拉屎到自家院里一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人叶某某用手推了被害人王某某一下,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椎体骨折,经乐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叶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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