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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玉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路**栋**号,住玉门市新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其甘F*****号出租车拉载被害人吴某某至玉门市新市区兰新东路豪都酒店门前时,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其间,叶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某鼻面部,致吴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头皮血肿、右上肢皮肤挫伤。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申请表、玉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凭证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叶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红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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