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19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里**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7时某某,被告人叶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在其楼下闹事,遂从家里拿了工具走到楼下并使用工具追打被害人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2018年2月28日2时某某,民警在石龙镇九龙里大街**巷**号住所内将叶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患“待分类精神病”,叶某某在案发时对其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存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杜立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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