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12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合肥****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叶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时许,在肥东县撮镇镇富民东街小周烧烤门口,张某某与叶某某因为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叶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的脸划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本次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覃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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