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9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廖某某因为帮叶某乙家修建房屋的水泥板水平的事情,两人在中屯镇柳林村双山组叶某乙家外面争吵,后叶某甲用拳头打廖某某右腰致其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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