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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叶某某用拳将被害人杜某甲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甲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害人医院就诊病志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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